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4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4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248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四三一六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扣案之電腦主機(含內鍵式燒錄器)壹台沒收。
事實
一、甲○○明知「極地長征」等如附表所示16部影片分別係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迪士尼公司)等如附表所示之6家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非經上開迪士尼公司等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其著作,且可預見其重製、公開傳輸上開視聽著作置於網路空間並提供上開視聽著作服務,將使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重製或之不特定網友,得以藉此下載重製附表所示影片,而侵害上開著作財產權。詎仍基於擅自以重製後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民國94年11月初某日起至95年8月22月止起,在其位於臺北縣○○鎮○○街○○○號4樓租屋處,以「Z000000000」會員代號及密碼「0000000」,向網絡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網路空間,架設「Rick'sBlog電影天空部落」(網址為http://blog.web-tv.net/ricklin/category/),並自行從網路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之視聽著作檔案後,多次重製並儲存該等視聽著作檔案在上開網站磁碟空間內,並多次在上開網站公開傳輸該等視聽著作,以供不特定人下載瀏覽。嗣於95年8月25日18時20分許,經警循線在其上址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電腦主機(含內鍵式燒錄器)1台。
二、案經迪士尼公司、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共同告訴代理人 楊泰順 、乙○○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極地長征」等16部影片之著作權證明文件影本16份、房屋租賃契約書、蒐證照片、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95年7月10日函、網絡數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5年7月25日函、扣案之電腦主機(含內鍵式燒錄器)1台等在卷足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重製罪、第92條擅自公開傳輸罪。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0七九號判決可資參照。是本件被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各僅論以一罪。且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公開傳輸罪論處。再者,被告之犯罪行為時間自94年11月初某日起至95年8月22日止,橫跨95年
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後。惟本件既評價為一罪,應以最後犯罪時間為準,故應直接適用修正施行後之新法,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併此敘明。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年輕識淺,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兼衡其並未因此獲利、犯行時間之長短、對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失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年輕識淺,致罹刑典,於本院審理中亦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審酌上開因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又為導正其錯誤偏差觀念及行為,以期被告有正確之法治認知及正確之價值觀念,併宣告被告於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以期被告自新向上。
三、扣案之電腦主機(含內鍵式燒錄器)1台,係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第98條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9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中文片名│英文片名│權利人│點閱次數│├──┼──────┼───────┼────────┼────┤│1│極地長征│EightBelow│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515│├──┼──────┼───────┼────────┼────┤│2│疾風禁區│Goal│同上│186│├──┼──────┼───────┼────────┼────┤│3│霍元甲│Feaeless│同上│84│├──┼──────┼───────┼────────┼────┤│4│防火牆│Firewall│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1,080│├──┼──────┼───────┼────────┼────┤│5│雷霆萬鈞│ASoundof│同上│││││Thunder││375│├──┼──────┼───────┼────────┼────┤│6│冰原歷險記2│IceAge:│美商廿世紀福斯影│││││TheMeltdown│片股份有限公司│176│├──┼──────┼───────┼────────┼────┤│7│美人魚之戀│Aquamarine│同上│320│├──┼──────┼───────┼────────┼────┤│8│ 崔斯坦依索 │Tristan&│同上││││德│Isolde││241│├──┼──────┼───────┼────────┼────┤│9│玩命關頭3│TheFastAnd│美商環球影片製作│││││TheFurious:│有限責任合夥│││││TokyoDrift││945│├──┼──────┼───────┼────────┼────┤│10│歐洲派│Eurotrip│同上│198│├──┼──────┼───────┼────────┼────┤│11│聯航93│United93│同上│430│├──┼──────┼───────┼────────┼────┤│12│蜜糖第一名│Honey│同上│952│├──┼──────┼───────┼────────┼────┤│13│ 慕尼黑 │Munich│同上│106│├──┼──────┼───────┼────────┼────┤│14│藝妓回憶錄│MemoriesofA│美商哥倫比亞影片│││││Geisha│股份有限公司│178│├──┼──────┼───────┼────────┼────┤│15│氣象先生│TheWeather│美商派拉蒙影片股│││││Man│份有限公司│160│├──┼──────┼───────┼────────┼────┤│16│森林保衛戰│OverTheHedge│同上│331│├──┴──────┴───────┴────────┼────┤│合計│7,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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