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5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547號
原   告 江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宛玄
原   告 格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芝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鉦偉
       廖永泰
被   告  張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0月2日上午11時30分
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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