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144號
原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原告因返還獎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秀英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18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