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142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昌雄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057元,應
繳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4,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