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2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錦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15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邱育佩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