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34號原告美商A&F商標公司法定代理人甲○○○John原告美商JMH商標公司法定代理人甲○○○John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 律師
蔡兆誠 律師 陳芳俞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李君豪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