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77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3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LOUISVUITTON商標之皮包壹只沒收。
理由
一、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696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民國99年8月3日期滿,惟扣案仿冒LOUISVUITTON商標之皮包1只,係屬商標法第83條所規定之仿冒商標商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所犯法條為商標法第82條),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696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99年
8月3日期滿,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各1件在卷可稽;而扣案仿冒LOUISVUITTON商標之皮包1只,係本件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依首揭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上開物品自屬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爰依首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