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交上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交上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上訴字第6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傑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交上訴字第6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關於汽車駕駛人無照駕駛過失傷害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林傑祥就本案所犯關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照駕駛過失傷害罪部分,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之該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連育群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