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1126號
上訴人 彭素娥 上訴人 羅秀筠 即 羅秀英 訴訟代理人 李正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
林聖凱 律師被上訴人 傅葉桂英 ○○○○○○號
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 律師被上訴人 傅家宇 (即 傅祖格 之(FuJeffreyc)LosAngelesCA90066U.S.A
承受訴訟人) 傅佳玲
(FuShirley)LittlofanColorado80125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本件應由傅葉桂英、傅家宇、傅佳玲為被上訴人傅祖格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被上訴人傅祖格死亡時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僅傅葉桂英在本院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其餘繼承人傅家宇、傅佳玲則迄未聲明承受訴訟。
二、查被上訴人傅祖格之繼承人為如主文所示之人,有卷附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可以證明(見本院卷一第413-425頁),應由該繼承人與上訴人及其餘被上訴人 傅方菱 等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王本源法官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