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76號聲請人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送達代收人 林慧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陽傑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50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30號判決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聲請人雖以事發前雖有工作收入,惟於事發後因身心受創已辭工作,目前實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惟聲請人就有何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等項,並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資料以為釋明,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未合,不應准許。另聲請人得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補助訴訟費用等相關費用,則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附此說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雅玲
法官林玉蕙法官王漢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