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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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18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楊菘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壹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壹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應收帳務明細表,於民國107年9月27日、10月27日、11月27日已分別計收「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元、400元、50
0元,惟依信用卡之約定條款記載,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聲請人本件聲明再請求自108年1月27日起計收三期(300元、400元、500元)之違約金,似有重複計收之虞。經本院於108年3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釋明上開事項,並確認請求聲明。聲請人於108年3月25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