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保險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保險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保險字第九三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勝雄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六樓廿三室複代理人 馬潤明 律師住同右
廖蕙芳 律師住同右被告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一法定代理人丁○○住台北市○○○路○段○○○號六樓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 律師住台北市○○路○○號五樓被告丙○○住台北市○○○路○段○○○號六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聲請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為被告供訴訟費用擔保金新台幣叁萬捌仟陸佰叁拾柒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為原告在本院受訊問時所承認。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應認被告之聲請為有理由。
三、依同法第九十五條及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邦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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