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七九號
原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住台北市○○路○段○○○號二至四樓及地下一、二
送達代收人徐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捌萬貳仟捌佰壹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柒拾柒元,折合新台幣陸仟捌佰叁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柒佰捌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拾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王苑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