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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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一號
具保人被告 吳嘉興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吳嘉興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吳嘉興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貳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范仁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