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1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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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九О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二五三號),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死亡,此有高雄縣田寮鄉戶政事務所檢送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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