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88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建和 被上訴人即被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丁育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6,5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書記官楊茗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