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73號原告 魏子傑 被告 游象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516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曾正龍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