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 管雲漢 被告 張文琪
張 李月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776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文琪被訴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77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台清
法官蘇珍芬法官李美燕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