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980號原告 謝英貴 訴訟代理人 楊仁欽 律師被告 林玉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而本件被告設籍在新北市○○區○○○街○○○號4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9頁),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書記官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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