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2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2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中簡字第21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0四七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中旬某日某時,在臺中市○○街某不詳便利商店門口,拾得甲○○所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張(該執照係甲○○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十九時許,在臺中縣○○鎮○○路旁為不詳姓名者所竊取),明知該執照係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將之送警處理,而加以侵占入己。嗣於同年六月十六日十二時許,乙○○因案遭通緝,經警盤查其身份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乙○○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甲○○警詢陳述。
(三)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職務報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乙份。
(四)甲○○所有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影本一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