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監宣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51號聲請人鄭OO相對人許OO(已歿)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3年12月21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承上說明,本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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