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70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朱柏青 被告 廖佳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1,3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