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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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78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源隆選任辯護人陳鵬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內如附表「原裁定」欄之記載均應更正如附表「更正裁定」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前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準備程序時,業經合議庭評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已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0年12月7日宣判在案,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審判筆錄存卷可參,是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內如附表「原裁定」欄所示之記載,顯係誤繕,均應更正如附表「更正裁定」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彥宏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附表:
編號原裁定更正裁定1.主文欄「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主文欄「進行簡式審判程序」2.理由欄「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理由欄「進行簡式審判程序」3.理由欄「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理由欄「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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