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72號聲請人亞奇京牙科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賽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許碧如┌─────────────────────────────────────┐│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亞奇京牙科│玉山商業銀│109年4月5日│307,474元│DA0000000││││器材有限公│行中和分行│││││││司││││││├───┼─────┼─────┼──────┼─────┼─────┼──┤│002│亞奇京牙科│玉山商業銀│109年2月5日│172,826元│DA0000000││││器材有限公│行中和分行│││││││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