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原告 吳正男
吳筱燕 吳筱甄 被告 蔡博亘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8年度交易字第10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羅國鴻
法官林德鑫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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