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59號聲請人全台郵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虹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前經聲請鈞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3月16日公告於鈞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在案之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許清秋┌───────────────────────────────────┐│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百麒實業│板信銀行│108年11月30日│49,542元│TM0000000││││有限公司│土城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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