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9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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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930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裕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債務人裕庭正確姓名,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務省略)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游智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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