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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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39號原告甲○○
丁○○丙○○乙○○送達代收人己○○被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號11樓及87號11樓,有原告提出之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在卷可稽;又原告係依民法第179條、第181條、第182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所得之利益,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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