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司鳳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鳳補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玉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相 對 人  陳水源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
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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