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8年度裁字第821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8年裁字第8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八年度裁字第八二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一四七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或僅指明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前各前程序所為裁判,有如何再審事由,而未指及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有合於再審之事由者,均難謂已表明再審事由,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本件聲請人前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七十一年度判字第七一八號判決駁回後,曾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以判決或裁定予以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即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一四七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陳各節無非對本院歷次裁定均屬訴外裁定云云有所指責,然對其所再審之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一四七號裁定以聲請人再審之聲請不合法駁回其聲請,有如何合於具體法定再審事由,並未指及,則其泛指原裁定違法,聲請再審,揆諸首開說明,再審之聲請即難謂合法,仍應予駁回。又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對於本院所為歷次裁判聲請再審或提起再審之訴者,必須其對最近一次之裁判具有再審原因者,始得進而審究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事由。本件聲請人對本院最近一次裁定聲請再審為不合法,已如前述,從而其請求廢棄本院前此歷次裁判,即無庸審究,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評事 陳石獅
評事 彭鳳至 評事 陳光秀 評事 林茂權 評事 王立杰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王福瀛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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