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載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一、編號二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三、編號四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先後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載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罪,經減刑為有期徒刑七月,仍不能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意旨聲請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麗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二級│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二級│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毒品罪│毒品罪│毒品罪│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有期徒刑肆│有期徒刑玖│有期徒刑伍│有期徒刑壹│││月│月│月│月│年貳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2項│條第1項│條第2項│條第1項│├───────┼─────┼─────┼─────┼─────┼─────┤│犯罪日期(民國│95年4月1日│95年4月1日│95年7月31│95年7月31│95年11月3││)│、95年4月2││日│日│日起至96年│││日││││1月17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機關││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及案││署│署│署│署│署││號├────┼─────┼─────┼─────┼─────┼─────┤││案號│95年度毒偵│95年度毒偵│95年度毒偵│95年度毒偵│95年度毒偵││││字第2719號│字第2719號│字第5379號│字第5379號│字第7556號││││││(聲請書附│(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5│表誤載為95│││││││年度毒偵字│年度毒偵字│││││││第5397號)│第5397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後││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事├────┼─────┼─────┼─────┼─────┼─────┤│實│案號│95年度訴字│95年度訴字│95年度訴字│95年度訴字│96年度訴字││審││第1356號│第1356號│第2851號│第2851號│第161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5年││││││││度字第161││││││││號)││├────┼─────┼─────┼─────┼─────┼─────┤││判決日期│95年6月30│95年6月30│95年10月31│95年10月31│96年3月30││││日│日│日│日│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定││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訴字│95年度訴字│95年度訴字│95年度訴字│95年度訴字││││第1356號│第1356號│第2851號│第2851號│第161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5年││││││││度字第161││││││││號)││├────┼─────┼─────┼─────┼─────┼─────┤││確定日期│95年7月28│95年7月28│95年11月20│95年11月20│96年5月3日││││日(聲請書│日(聲請書│日(聲請書│日(聲請書│(聲請書附││││附表誤載為│附表誤載為│附表誤載為│附表誤載為│表誤載為96││││95年6月30│95年6月30│95年11月1│95年11月1│年4月2日)││││日)│日)│日)│日)││├──┴────┼─────┼─────┼─────┼─────┼─────┤│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有期徒刑貳│有期徒刑肆│有期徒刑貳│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月(如易科│月又拾伍日│月又拾伍日│月│││罰金,以銀│罰金,以銀│(如易科罰│(如易科罰││││元叁佰元折│元叁佰元折│金,以新臺│金,以新臺││││算壹日)│算壹日)│幣壹仟元折│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