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四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載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定應執行刑(就附表編號一至四號)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關於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寄藏贓物│收受贓物│共同變造汽車駕駛│││││││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如│有期徒刑肆月,如│有期徒刑伍月,如│有期徒刑肆月,如│拘役肆拾日,如易│││易科罰金,以叁佰│易科罰金,以叁佰│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科罰金,以銀元叁│││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叁佰元折算壹日│叁佰元折算壹日│佰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2年7月7日│92年7月8日│89年12月間│92年6月底某日(│92年5月間某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2年4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2年度毒偵│檢察署92年度毒偵│檢察署91年度偵緝│檢察署92年度偵字│檢察署92年度偵字│││字第2287號│字第2287號│字第499號│第13208號│第13208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2年度簡字第4021│92年度簡字第4021│93年度簡字第384│93年度易字第734│93年度易字第734││事實審││號(聲請書附表誤│號(聲請書附表誤│號(聲請書附表誤│號│號││││載為92年訴簡第│載為92年訴簡第│載為92年訴簡第││││││4021號)│4021號)│384號)││││├────┼────────┼────────┼────────┼────────┼────────┤││判決日期│92年12月31日│92年12月31日│93年2月27日│93年9月20日│93年9月20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3││││││││年11月1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聲請書附表│同上(聲請書附表│同上(聲請書附表│同上│同上││判決││誤載為92年訴簡第│誤載為92年訴簡第│誤載為92年訴簡第││││││4021號)│4021號)│384號)││││├────┼────────┼────────┼────────┼────────┼────────┤││確定日期│94年5月30日│94年7月15日│93年3月29日│93年11月1日│93年11月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49條第2│刑法第349條第1│刑法第212條、第│││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項(聲請書附表誤│項(聲請書附表誤│337條(聲請書附│││││載為347條、337│載為第347、337│表漏載第337條)│││││條、16條)│條、16條)││├────────┼────────┼────────┼────────┼────────┼────────┤│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叁月,如│有期徒刑貳月,如│有期徒刑貳月又拾│有期徒刑貳月,如│拘役貳拾日,如易│││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伍日,如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以銀元│科罰金,以銀元叁│││叁佰元折算壹日│叁佰元折算壹日│,以銀元叁佰元折│叁佰元折算壹日│佰元折算壹日│││││算壹日│││├────────┼────────┼────────┼────────┼────────┼────────┤│備註│編號一至四合於數│編號一至四合於數│編號一至四合於數│編號一至四合於數││││罪併罰│罪併罰│罪併罰│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