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1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減刑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處之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先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第42條第2項、修正前第51條第5款、第7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槍砲│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槍砲│賭博│├──────┼──────┼──────┼──────┼──────┼──────┤│宣告刑│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壹年│罰金壹仟元,│││,併科罰金新│││貳月,併科罰│如易服勞役以│││臺幣叁萬元,│││金新臺幣叁萬│銀元叁佰元折│││罰金如易服勞│││元,罰金如易│壹日│││役以銀元叁佰│││服勞役以銀元││││元即新臺幣玖│││叁佰元即新臺││││佰元折算壹日│││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槍砲彈藥刀械│刑法第266條│││管制條例第11│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管制條例第11│第1項│││條第4項│2項│1項│條第4項││├──────┼──────┼──────┼──────┼──────┼──────┤│犯罪日期│93年12月6日│93年12月8日│93年12月8日│93年2月4日│94年5月13日│├──────┼──────┼──────┼──────┼──────┼──────┤││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偵查機關│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及├──────┼──────┼──────┼──────┼──────┤│年度案號│94年度核退偵│94年度核退毒│94年度核退毒│94年度偵字第│94年度偵字第│││字第320號│偵字第577號│偵字第577號│2816號│8429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最││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93年度上訴字│94年度簡字第││實││1064號│956號│956號│第2970號│2540號││審├────┼──────┼──────┼──────┼──────┼──────┤││判決日期│94年8月4日│94年6月30日│94年6月30日│93年12月2日│94年6月7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確││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定├────┼──────┼──────┼──────┼──────┼──────┤│判│案號│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93年度上訴字│94年度簡字第││決││1064號│956號│956號│第2970號│2540號││├────┼──────┼──────┼──────┼──────┼──────┤││確定日期│94年9月8日│94年9月8日│94年9月8日│93年12月23日│94年9月15日│├─┴────┼──────┼──────┼──────┼──────┼──────┤│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壹月│有期徒刑叁月│罰金新臺幣壹│罰金伍佰元,│││,併科罰金新│又拾伍日,如│又拾伍日,如│萬伍仟元,如│如易服勞役以│││臺幣壹萬伍仟│易科罰金以銀│易科罰金以銀│易服勞役以銀│銀元叁佰元折│││元,徒刑如易│元叁佰元折算│元叁佰元折算│元叁佰元即新│算壹日│││科罰金以銀元│壹日│壹日│臺幣玖佰元折││││叁佰元即新臺│││算壹日(按刑││││幣玖佰元折算│││分已執畢)││││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