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23號原告 張淑媚 被告 張伯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2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許家赫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