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消債調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調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5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何逸群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依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依本條例進行前置調解程序,未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整,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3年7月26日以桃院增民多113司消債調字第556號函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該函文已合法送達聲請人 陳報 之居住址,惟迄今仍未見補正,又再經詢問本院民事科,亦查無聲請人向本院繳費資料,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稽。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難謂合法,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張正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