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終止地上權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36號原告 林永鴻 訴訟代理人 陳麗真 律師被告 林重宏
陳林阿碧 林秋鸞 林瑞逢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 律師
楊詠誼 律師被告 林志鴻
林榮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 律師複代理人 黃宗哲 律師被告 宋林雪
林惠敏 林惠儀 陳建群 陳建和 陳建文 陳寶珠林 陳寶桂 陳寶英 陳美媫 陳南宏 林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編號10登記權利人陳建群登記次序「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王士珮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書記官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