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884號
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訴訟代理人  陳勁宏
複 代理人  林憲楊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鼎實業有限公司
(下稱旭鼎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旭鼎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5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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