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817號
原告 白飛凡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梅桂 間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段○地地號465-4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不透光圍牆拆除回復原狀,並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000元(農業損失),及自民國000年00月下旬起至排除上開侵害之日止,按月給付10,000元之精神賠償共40,000元,另系爭土地遭占用之面積及拆除上開圍牆預估所需費用為12,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000元(計算式:24,000+40,000+12,000=76,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並經原告繳納完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