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第1177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鏡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義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25,568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5,568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然查,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20日、同年月21日自行繳納裁判費1,000元、1,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1,000元。本院依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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