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709號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李沐澤
被告 呂崧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零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林誠桂
附表一
編號
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迄日
利率
違約金
1
29,801
自112年9月22日至清償日止
1.845
%
自112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