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投刑簡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投刑簡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二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在南投縣警察局投警交字第JC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移送聯、回覆聯、存根聯上之偽造「 蔡成章 」署名共參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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