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抗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抗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0年度簡抗字第46號抗告人 温存煜 相對人 郭詹碧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郭詹碧鳳 」之記載,應更正為「郭詹碧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張瓊華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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