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聲字第71號
抗 告 人  溫存煜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郭詹碧麗 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
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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