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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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96號聲請人 冉松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080條第2項、第1080條之1第1項所定聲請認可、許可終止收養事件,由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36條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5條所明定。是以,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即應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收養人冉松義之住所地係在臺南市,此有本件100年11月9日公務電話紀錄,及聲請人提出聲請狀上所載之地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從而,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是以,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漢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