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81號原告 李文 格
李文和 李文龍 被告 曾雪湞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交易字第272號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胡修辰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