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114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信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1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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