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3年度港簡調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調字第11號

聲請人 洪佳君

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原告起訴未載明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如原告遲未補正,亦將使本件訴訟欠缺當事人適格。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包含應合一確定之全體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提出被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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