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小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小字第582號

原告 徐茂萍

徐世穎

徐世儒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黃代蓉

被告 楊冬財

訴訟代理人 陳采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3年3月25日下午4時,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另請原告繪製兩造房屋從上往下鳥瞰圖(標示房屋、庭院等)及兩造房屋各層平面圖(標示房間、浴廁、樓梯、陽台等),並於被告設置監視器之該樓層平面圖畫出被告設置監視器位置,或被告持手機拍攝之位置,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鄭美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