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小字第582號
原告 徐茂萍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黃代蓉
被告 楊冬財
訴訟代理人 陳采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3年3月25日下午4時,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另請原告繪製兩造房屋從上往下鳥瞰圖(標示房屋、庭院等)及兩造房屋各層平面圖(標示房間、浴廁、樓梯、陽台等),並於被告設置監視器之該樓層平面圖畫出被告設置監視器位置,或被告持手機拍攝之位置,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