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658號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徐一帆
被告楓家美食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光雄
被告 林婉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3年3月18日下午2時20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鄭美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658號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徐一帆
被告楓家美食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光雄
被告 林婉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3年3月18日下午2時20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