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簡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658號

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徐一帆

被告楓家美食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光雄

被告 林婉葶

陳美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3年3月18日下午2時20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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