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08號上訴人即被告辛○○
F○癸○○C○○G○○J○○ 詹玉葉 之承 D○○詹玉葉之壬○○○詹玉葉之甲○○○詹玉葉之I○○詹玉葉之承P○○
E○K○○B○○Q○○地○○宇○○ 黃林玉蘭 之宙○○黃林玉蘭之黃○○黃林玉蘭之玄○○黃林玉蘭之L○○M○○寅○○丁○○
巷208戊○○庚○○
號3樓亥○○○R○○○己○○乙○○午○○林 何金蓮 之申○○林何金蓮之酉○○林何金蓮之卯○○林何金蓮之巳○○林何金蓮之天○○○丙○○
號9樓
A○戌○○O○○N○○H○○未○○子○○辰○○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肆仟玖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邱玉汝法官葉力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書記官李勝群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